有限的合作夥伴關係是一個普通合夥人和幾個有限合作夥伴的合作夥伴關係。在這種安排中,普通合夥人有無限的責任,而有限合作夥伴僅對他們對業務的投資負責。有限合作夥伴無助於管理業務,並且在業務決策中發表意見。
一個有限責任合夥是所有合作夥伴都從有限責任中受益並幫助管理業務的人。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沒有普通合夥人。合作夥伴對其他合作夥伴的不負責任的行動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由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業務通常使用。
普通合夥人是經營企業並承擔無限責任的人。總合作夥伴是根據一般合作夥伴關係和有限的合夥協議建立的。
一般合作夥伴關係由分擔公司利潤和個人責任的合作夥伴組成。它們易於設置,獲得稅收優惠,並結合多個合作夥伴的資源。但是,合作夥伴必須意識到與一般合作夥伴關係假定的風險。
相比之下,有限的合作夥伴關係僅由一個普通合夥人和多個有限合夥人組成,假設責任較少。在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中,沒有普通合夥人,所有合作夥伴都受到個人責任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