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普通夥伴?

普通合夥人是共同擁有企業並且無限責任的人。他們有權在未經其他合作夥伴事先批準的情況下做出業務決策。

普通合夥人通常是通過一項普通合夥協議建立的。他們也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一部分。

什麼是一般合作夥伴關係?

一般合作夥伴關係是兩個或更多人之間共同建立業務的法人實體。這些人成為普通夥伴,並對所有業務負責債務和法律負債。這些合作夥伴分享業務的所有資產和利潤。

建立一般夥伴關係的優勢是什麼?

建立一般合作夥伴關係比建立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或公司更容易和便宜。在美國,通常不需要更少的文書工作,並且在州一級建立一般合作夥伴關係。


另一個優勢涉及對這些夥伴關係征稅的方式。一般合作夥伴關係不要繳納所得稅。取而代之的是,合作夥伴在其個人納稅申報表上申請業務損失和利潤。當企業表現良好時,普通合夥人會分享利潤。如果需要,它們也很容易解散。


一般合作夥伴關係也是有益的,因為它們會掌握多人的技能和資源。籌集資金更容易,因為每個業務合作夥伴都有自己的聯係方式。擁有多個技能的多個合作夥伴可以幫助他們解決彼此的弱點,並利用每個合作夥伴的獨特優勢來使業務受益。

建立一般夥伴關係的缺點是什麼?

無限責任是一般夥伴關係的主要缺點。例如,想象一下建立了3位牙醫的一般夥伴關係。其中一位牙醫可以進行重要的手術,該公司被患者起訴。如果有罪牙醫負擔不起全部和解的負擔,其他兩個合作夥伴有責任進行剩餘的付款。


普通合夥人還負責所有業務債務。這意味著,如果企業未能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追求合夥人的個人資產。另一個缺點是,未經所有其他合作夥伴事先同意,合作夥伴無法將其所有權轉移給其他人。

其他合作夥伴類型是什麼?

有限的合作夥伴關係是一個普通合夥人和幾個有限合作夥伴的合作夥伴關係。在這種安排中,普通合夥人有無限的責任,而有限合作夥伴僅對他們對業務的投資負責。有限合作夥伴無助於管理業務,並且在業務決策中發表意見。


一個有限責任合夥是所有合作夥伴都從有限責任中受益並幫助管理業務的人。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沒有普通合夥人。合作夥伴對其他合作夥伴的不負責任的行動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由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業務通常使用。


普通合夥人是經營企業並承擔無限責任的人。總合作夥伴是根據一般合作夥伴關係和有限的合夥協議建立的。


一般合作夥伴關係由分擔公司利潤和個人責任的合作夥伴組成。它們易於設置,獲得稅收優惠,並結合多個合作夥伴的資源。但是,合作夥伴必須意識到與一般合作夥伴關係假定的風險。


相比之下,有限的合作夥伴關係僅由一個普通合夥人和多個有限合夥人組成,假設責任較少。在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中,沒有普通合夥人,所有合作夥伴都受到個人責任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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