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當心”是處理任何類型的金融工具時必須牢記的公理。投資機會在紙上看起來可能是樂觀的,但是可以通過不可持續的做法,會計技巧或普通欺詐來支撐它。在做出任何最終決定之前,投資者有責任審查和驗證。
如果投資者進行了必要的盡職調查,那麼龐氏騙局不會發生。當表達出令人難以置信的回報的承諾時,一些投資者沒有試圖評估或檢查如何獲得回報。盡職調查需要投資者 - 包括風險資本家- 隻有在完全證明是安全投資之後,他們才對他們聽到的每一個機會持懷疑態度。
盡職調查不僅限於投資決策。它也可以在簽署必須在兩方之間簽署的任何類型的合同之前進行進行。各方都可以在實際參與合同之前檢查潛在合作夥伴的曆史和遵守合同條款的能力。這樣做有助於投資者避免由於另一方意外違反合同而引起的困難情況。